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會 簡介

一、 前言

   我國地方制度法於民國三十六年憲法公佈施行後即具雛型,政府遷台後,於民國三十九年由台灣省政府頒行「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開始於本省之縣市及鄉、鎮、縣轄市實施地方自治,開啟我國地方自治之發端。

   民國四十八年更確立省,縣(市)、鄉(鎮、市)三級自治團體之架構,其間「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歷經14次之修正。民國八十一年國民大會修憲,賦予法律規制省縣地方制度之合憲性,並於八十三年七月制定省縣自治法,從此邁入地方自治為法律自治的階段。

   民國八十八年再配合精省,整合二自治法為地方制度法,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正式取得地方自治團體行政及立法機關的法律定位。

二、 沿革

   本鎮於民國三十五年三月二十日遵照「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組成鎮民代表會,並於民國三十七年五月十八日改選成立第二屆鎮民代表會。民國三十九年中央政府確定在本省之縣市鄉鎮實施地方自治,本鎮即依頒行之「台灣省各縣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等各項自治法規,於同年十月十三日組成第三屆鎮民代表會,迄今為第二十二屆鎮民代表會。其重要諸元列表如附件:  

三、 本會現況

   本會現為第二十二屆苑裡鎮民代表會,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成立,現有代表11名,為主席洪晃琦、副主席林俊廷、郭汶沂、劉國成、張文財、陳基寶、王建鑫、張平奇、張素英、呂景文、江世坤等代表共11席。另本會編制目前有秘書、組員、技工、工友等員工5名。

四、 本會之運作

   本會之組織和運作根據民國88年1月25日總統公佈「地方制度法」及民國88年8月22日發佈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於民國88年12月22日召開第十六屆第七次臨時會完成三讀法定程序之「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辦理。

   該自治條例計分總則、鎮民代表、主席、副主席、職權、會議、紀律、行政單位、附則、八章三十一條。

   至於鎮民代表會之議事亦訂有「苗栗縣苑裡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以利議事業務之推動。  

五、 鎮民代表會之功能

   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之規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第五條之規定,鄉(鎮、市)設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分別為鄉(鎮、市)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會定位為苑裡鎮之立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1. 議決鄉(鎮、市)規約。
  2. 議決鄉(鎮、市)預算。
  3. 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4. 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數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7. 議決鄉(鎮、市)決算報告。
  8. 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六、 本會現行11席鎮民代表之產生方式

甲、苑裡鎮民代表選舉,分三個選區進行

第一選區為:苑東、苑南、苑北、西平、苑港、西勢、海岸、房裡、客庄、中正、苑坑、水坡、新復等十三個里行政區,應選名額六名,其中一名婦女保障名額。

第二選區為:山腳、舊社、福田、石鎮、蕉埔、南勢等六個里行政區,應選名額二名。

第三選區為:泰田、上館、玉田、社苓、山柑、田心等六個行政區,應選名額三名。

乙、各選區當選代表如下:

第一選區代表為:洪晃琦、張素英、郭汶沂、王建鑫、張平奇、呂景文

第二選區代表為:張文財、江世坤

第三選區代表為:劉國成、陳基寶、林俊廷

七、 結語

 苑裡鎮第二十二屆鎮民代表會成立,在主席、副主席的領導下,全體代表皆能和諧共處,善盡民代職責,齊心合力為苑裡鎮的發展和鎮民的福祉共同打拼,開展苑裡鎮光明燦爛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