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申請各項殯葬業務應備文件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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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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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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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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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埔生命紀念園區堂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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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化後晉塔(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私章。
3.死亡證明書(近日往生者)。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
5.晉堂日檢附火化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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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齊證件向青埔生命紀念館申請→承辦人審核後核定塔位編號→開立繳款書至農會繳款→申請人持繳款收據辦理晉塔→核發堂位使用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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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掘後晉塔(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私章。
3.使用者除戶謄本。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5.晉堂日檢附公墓起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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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其它納骨堂遷入(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私章。
3.使用者除戶謄本。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5.原納骨堂核發之遷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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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購買生基堂位(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19條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私章。
3.使用者3個月內戶籍謄本。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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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神主牌位(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2規定)
1.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申請人私章。
3.個人:使用者除戶謄本。
(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得檢附切結書代替)
祖先:申請人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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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埔生命紀念館臨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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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塔位申請應備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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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齊證件向青埔生命紀念館申請→承辦人審核→開立繳款書至農會繳納保證金→申請人持繳款收據辦理臨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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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葬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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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 申請人私章。
3. 死亡證明書。
4. 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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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齊證件向殯葬管理所申請→承辦人審核→公墓管理員赴現場丈量(最大不得超過2.4坪)→開立繳款書至農會繳納使用費→以公文函知並核發公墓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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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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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2. 申請人私章。
3. 故者除戶謄本。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5.相片三張(墳墓全景、墓碑、墓碑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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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齊證件向青埔生命紀念館申請→承辦人審核→以公文函知準予起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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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修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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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及影本。
2. 申請人私章。
3. 故者除戶謄本。
4.申請人與使用人可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若隔數代,應檢附各代之戶籍(除戶)謄本,如戶政機關查無資料,需填寫切結書〕。
4. 起掘師切結書。
5. 相片二張(修繕前、修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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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備齊證件向殯葬管理所申請→承辦人審核→公墓管理員至現場勘察施作情形予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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