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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借用辦法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苗栗縣苑裡鎮立圖書館圖書資訊借用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圖書館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親自攜帶身分證、駕照或戶口名簿;大陸人士持居留證;外籍人士持護照(以上證件需為正本),均得向苗栗縣苑裡鎮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申請借書證及借用圖書資訊。


          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向本館申請更正。


 


第三條   民眾申請借用圖書資訊,應親自持借書證為之。但身心障礙民眾(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於辦證時特別聲明得由同戶民眾代為申借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借書證分為下列三種:


    (一)個人借書卡。


   (二)家庭卡:設籍苗栗縣之戶長持戶口名簿正本,得申辦家庭卡。


   (三)機關學校團體卡:機關、學校、團體得由申請人親自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機關、學校、團體之立案證明文件或公函辦理。


          個人借書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八冊;家庭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冊;機關學校團體卡借用圖書資訊總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冊。圖書資訊借用時間最長為二十一日。逾期未還者,每冊逾期一日,停權一日,或每冊逾期一日,罰款違約金一元,以此類推。


 


第五條   還書應向原借圖書館為之,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前七日內(含到期日當天)辦理續借,並自續借日起重新起算到期日。續借以一次為限。


每張借書證得預約圖書三冊,每冊圖書僅提供三人預約,預約圖書到館,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預約民眾於期限內(三日)到館取書,逾


時未取書則取消優先借閱權利。


前項預約圖書資訊請至苗栗縣公共圖書館圖書資訊查詢系統查詢。


 


 


第六條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應負善良管理人之責,不得有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情形,違者應依原價賠償。


          民眾借用圖書資訊時,應親自檢閱,如有前項批註、圈點、毀損情形,並應先向工作人員聲明。


          第一項批註、圈點、毀損或遺失圖書之民眾,未辦妥賠償手續前,停止其申借權益。


 


第七條   圖書館列為不外借之圖書資訊,民眾不得要求申借。


 


第八條   借書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辦理掛失登記,再持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發。


          民眾申請補發借書證應繳納工本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