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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主旨: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行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培字第10500376732號函辦理。
二、人行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酒駕處理原則),其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105年3月15日院台業五字第1050700764號函致行政院以,103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所屬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