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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政府公有路燈設施認捐要點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苗栗縣政府公有路燈設施認捐要點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眾參與地方建設,認捐本府所管公有路燈電費,以促進本縣繁榮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所管重要道路、橋梁、隧道等公有路燈設施。


三、凡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認捐本府所公有路燈設施電費。


四、認捐期間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為原則,期滿得重新申請。認養人(單位)得指定認捐項目,如認捐者未指定由本府指定但已有人認捐者,不得重複認捐。


五、每年每盞路燈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雙燈式路燈費用以貳盞計算,隧道燈為新台幣一千元。認捐者應一次繳清認捐期間費用。


六、認捐者繳交認捐款項後,該款項將繳入本府公庫代收保管金專戶專款專用,並由本府開立收據予認捐者。


 七、本府得依認捐者意願,於本府發行「幸福苗栗」月刊(含電子報)等刊物「苗栗縣1999服務讚」臉書或「苗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縣府新聞,登載認捐者名稱及金額,以表彰其熱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