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財政課
類別:稅務
申辦項目名稱:遺產稅
受理時間:公務上班時間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
應備證件:
1.遺產稅申報書乙份。
2.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各乙份。(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護照或在臺居留証影本)
3.繼承系統表乙份。
4.拋棄繼承者,須檢附法院核准之拋棄證明文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申請)。
5.有關遺產之證明文件。例如:遺產中有房屋者須檢附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課稅現值證明。
6.遺產中有外鄉鎮市土地者應檢附死亡當年度土地公告現值。
7.非納稅義務人自行辦理申報者,應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法院判決確定文件等)。
8.由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申報或債權人代位申報者、應檢附遺囑或經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或債權人身分證明等,債權人代位申報者尚須檢附經法院裁定判決及取具法院命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確定判決或准債權人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之文件。
9.繼承人為大陸人士,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並向被繼承人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10.繼承人係未在國內設籍之華僑或遷居國外之國民,應檢附之證明如下:
Ⅰ如係委託國內人士代為辦理申報者,應檢附僑居地之我國使館或經政府指定之合法僑團簽證委託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等事項之授權書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Ⅱ繼承人親自回國申報者,可攜帶本人護照並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或請領遷居國外以前之戶籍資料。
11.補報之案件,應檢附補申報部分之相關資料,並檢附原核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核定通知書、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註明以前各次申報年度及收案編號;核准延期申報者,應檢附核准延期申報函影本。
¨申報遺產總額及扣除額等項目有關證明文件。
遺產稅問答請連結至: 請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申辦流程: 備齊相關資料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