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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損失

  • 發布單位:苗栗縣苑裡鎮公所

課室:財政課


類別:稅務


申辦項目名稱:災害減免損失


受理時間:公務上班時間至地方稅務局或財政部國稅局


應備證件:


納稅義務人災害損失可申請報減免稅目及減免規定如下: 


1.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第15 條規定,受災毀損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受災毀損面積全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得減半徵收房屋稅。並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申報。 


2.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 9月22日) 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提出勘查,經核定後其地價稅全免。


3.使用牌照稅:汽、機車受損,如持有證明文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其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並應自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4.所得稅列舉之個人財產災害損失:


〈1〉申報應檢附損失證明文件,如照片、警察機關或村、里長證明文件及受損財產之取得憑證(如欠缺憑證,亦請估列取得時間、金額)等供國稅局核定。


〈2〉受損財產準備修理者,應將估價單同時附送,並於國稅局派員勘查後,檢送修理費用發票或收據,以憑核實認定。


〈3〉請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報備,如有特殊情形,不能於15日內辦理者,得於該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15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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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流程:備齊相關資料向苗栗縣地方稅務局或財政部國稅局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