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室:農業課
類別:農地管理
申辦項目名稱: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應備證件:
填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所農業課提出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檢附國家公園管理機關出具之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申辦流程:本所農業課受理申請及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