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苑裡鎮舊衣回收箱設置管理辦法
108年8月8日苑鎮清字第1080013696
號函公布108年10月1日生效
第一條 苗栗縣苑裡鎮公所(下稱本所)為統一管理本鎮轄內舊衣回收箱設置,並維護市容觀瞻及環 境整潔,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五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鎮舊衣回收箱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鎮舊衣回收箱管理單位為本所清潔隊。
第四條 申請設置舊衣回收箱之廠商或社福團體,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含廠商或社福團體名稱、負責人、基本資料等)。
(二) 政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 設置計劃書,內容應載明:
1. 收集清運方式與頻率。
2. 舊衣回收箱週邊環境維護方式。
3. 緊急事件處理聯絡人。
4. 申請設置地點及數量,其平面配置圖及現場照片。
第五條 舊衣回收箱設置地點,以本所核定為原則。
第六條 舊衣回收箱之正面應有廠商或社福團體名稱、緊急事件聯絡人及電話等字樣。
第七條 廠商或社福團體應每週派員巡查舊衣回收箱置放情形並設簿記錄備查,遇有傾斜、破損、 污損或其他足生危險、破壞觀瞻之虞者,應立即改善更新並接受本所督導。
第八條 舊衣回收箱因置放或管理不當致發生民眾財產損失或傷亡事件,設置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
第九條 未依本辦法在本鎮轄內置放舊衣回收箱,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條規定裁 罰。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所通知設置人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設置 許可,並得於二年期間內,不受理其設置申請。
一、申請或提報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未經許可更改舊衣回收箱設置地點及數量。
三、舊衣回收箱管理不善、閒置或設置不符公共利益。
四、違反第五條規定。
五、違反第六條規定。
六、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第十一條 設置人應於設置期限屆滿或經本所撤銷或廢止設置許可後三十日內,完成舊衣回收箱之拆 除及清理。設置人未依前項規定完成舊衣回收箱之拆除及清理者,經切結同意得由本所 代為拆除,並視同廢棄物清理,其所需費用由設置人負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奉核定後自108年10月1日施行。